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李xx涉嫌故意杀人罪
来源:张福恒律师
发布时间:2014-05-20
浏览量:1490

xx涉嫌故意杀人罪辩护词

审判长、审判员:

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内蒙古分所受本案被告人李xx近亲属的委托,并征得了被告人李xx的同意,指派我担任其涉嫌故意杀人罪的辩护人,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。首先我以辩护人的身份对被害人的死亡表示哀悼,向被害人的亲属表示慰问和同情。 尽管被告人李xx涉嫌故意杀人罪,但是她毕竟是我国宪法保护下的公民,她有权自行辩护和委托律师为其辩护,这一点还希望被害人的亲属予以理解。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,辩护人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辩护意见。

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xx犯故意杀人罪不持异议,但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、二被告人犯罪的起因,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xx存在着以下从轻处罚的情节。

一、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被告人李xx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小。

根据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出具的鉴定:死者孙x主要系机械性窒息死亡,重度颅脑损伤为辅助死因。根据二被告人的供述及庭审查明,二被告人的杀人过程是,被告人赵xx趁被害人孙x睡觉之际,用石头砸孙x头部数下,然后接过被告人李xx递过的裤带勒被害人孙x的颈部(见被告人赵xx的三次供述,,证据卷9-24页),致其当场死亡,可见在实施杀人过程中,以及至被害人孙x死亡的原因上,被告人李xx所超的作用相对较小。

被害人孙x被杀害后,是赵xx把作案用的石头、孙x的衣物及动自行车分别抛弃于离案发现场较近的垃圾点和110国道附近,孙x尸体是赵xx用车从作案现场运走,置于海东路垃圾转运站的垃圾箱内,于第二天清晨又用垃圾车抛至北二环路的污水井内的。从二被告入的供述来看,被告人的衣物扔在何处,被害人孙x尸体隐匿在什么地方,被告入李xx在案发前并不知情。

二、被害人孙x在本案中存在着过错

1、通过庭审查明的事实,20094月被告人李xx与被害人孙x离婚后,被告人李xx和被害人孙x虽然住在一起,但在身份上已经不是夫妻关系了,被告人李xx有性自主的权利,而本案中被害人x采用暴力、胁迫的手段,违背被告人李xx的意志,多次强行与被告人李xx发生性关系。案卷材料显示,在案发的当天早晨,被告人李xx也遭到了被害人孙x的强暴。被告入李xx长期处于恐惧、焦虑的状态,其身心健康受到严重侵害。

2、被告人李xx与被害人孙x20094月离婚后,被告人李xx有与其他异性交往的权利,当然被告人赵xx是有妇之夫,二被告人之间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应该受到道德的遣责,但并未侵犯被害人孙x的权利,此时被害人孙x无权干涉李xx和赵xx的交往。然而20095月,被害人孙x发现了二被告人之间不正当的男女关后,在垃圾转运站内的工作场所之内、众目睽睽之下,被害人孙x居然持棒打伤了李xx的胳膊,致使李xx的胳膊粉碎性骨折,这一行为是对被告人李xx人身权及人格尊严的严重侵犯。

3、在法制社会中,因婚姻家庭引发的纠纷应当采取合理合法的解决方式,退一步讲,即使被告人李xx与被害人孙x离婚后,被害人发现了二被告人之间的暧昧关系,在狭隘思想的支配下干涉二被告人之间的关系,也应该采取合理合法的解决途径。本案中被害人孙x却纠集他人去赵xx的工作单位闹事并欧打赵xx,强行跟赵xx要3万元,迫使本案被告人赵xx在违背其真实意愿的情况下写下保证书,并在调解协议上签字,被迫交出了3万元。该行为严重地侵害了被告人赵xx的人身权和财产权,干扰了赵xx的正常工作,并由此引发了二被告人的杀人动机。

三、被告人李xx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

被告人李xx归案后,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(见诉讼文书卷中《呈请侦察终结报告书》第三页),如实供述了伙同赵xx杀害x的的犯罪事实。根据刑法第67条第三款的规定,犯罪嫌疑人虽然不具有自首情节,但是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,可以从轻处罚。

四、我国的司法精神和死刑政策

在适用死刑时,我国一贯支持可杀可不杀就不杀的原则。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,死刑只适用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,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,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,可以判处死刑及适用缓刑。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》第29条规定,对于罪行极其严重,但只要是依法可不立即执行的,就不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。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的决定》第四十五条规定,对于因婚姻家庭、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,因被害方的过错行为引起的案件,案发后真诚悔罪的案件等具有酌定从轻情节的,应慎用死刑立即执行,凡是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的,一律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。

辩护人几次会见被告人时,被告人都对自己的行为表示忏悔,特别是对她与被害人孙x的婚生子今后的生活表示出莫大的关切,托辩护人嘱咐其近亲属要关照好儿子,这说明被告人李xx的人性并未泯灭,存在着本性善良的一面,主观恶性不是极大,罪行不是极其严重,尚有教育的可能性。人的生命是宝贵的,一条生命离我们远去了,我们是否还要送走另外一条生命?被害人孙x的婚生子现在还未成年,他已经失去了父亲,我们不能再让他失去母亲,被告人李xx竟是含辛茹苦地养育了他十六载。辩护人认为,从未成年人成长的角度考虑,被告人李xx的生存是有积极意义的。

综合以上四点辩护意见,请求合议庭综合考虑本案的具体情况,对被告人李xx从轻处罚,至少留下一条性命,以给她一个改过自新,重新做人的机会。

     此致

xxxxxxxxxxx人民法院

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内蒙古分所律师 张福恒

201162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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